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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校110學年教師評審委員會選舉方式

1.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本會置委員9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 舉時,得選 ()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舉。

委員之任期自11091日至111831日止。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2.查本校110學年教師被選舉29(不含代理教師)

3.依上開規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9人,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1為當然委員票選委員6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2分之1(即5人,扣除教師會代表至少應再選4人)、教師兼行政人員代表至多2人。

4.另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1/3以上,即3人。本委員會中任一性別少於1/3時,應就選舉委員得票數高低順序,優先補足至3人為止。即便票數較低,仍以較少性別之人員當選。

5.每人選票1張,擬依109學年度之選舉方式,全額連記制每人請圈選至多6,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6.綜上本次票選委員中未兼行政職之教師至少應選4,教師兼行政人員代表至多2人。候補委員6(教師兼行政代表3教師代表3)

 

 

 

 

關於本校110學年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選舉方式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9條規定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2.基隆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5條規定,校務重大事項包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各校之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之訂定修正及廢止,教學評鑑辦法,審議及通過教師聘約準則,其他事項

3..查本校110學年教師被選舉27(不含代理教師)擬依上開規定,教師成績考核委員置委員13人,其中當然委員4人(教主任1人、學務主任1師會代表1人、人事主管1),票選9。委員每滿3人應有1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亦即至少4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4.另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1/3以上,即5人。本委員會中任一性別少於1/3時,應就選舉委員得票數高低順序,優先補足至5人為止,即便票數較低,仍以較少性別之人員當選。

5.每人選票1張,擬依109學年度之選舉方式,全額連記制每人請圈選至多9,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選票結果以最高票當選,同票時以抽籤決定之。另選出候補委員並依序遞補。

6.綜上票選委員9(未兼行政職之教師至少4兼行政職之教師至多5)候補委員6(教師兼行政代表3教師代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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