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規 基隆市成功國小學生成績評量辦法(112年6月28日修訂公告)
基隆市成功國小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111年4月27日本校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修訂
111年5月4日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111年12月2日修訂公告
112年1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112年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成功國小(以下稱本校)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28日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109年2月14日基府教學壹字第1090204680號函基隆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訂定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要點如下:
(一)成績比例
本國語、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社會等有舉行定期評量之學科,其成績比率訂定為定期評量配分40%及平時評量配分60%,學期成績為上述成績按配分比率計算後之加總。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生活、本土語言、資訊等無舉行定期評量之課程,其成績比率訂定為平時評量配分100%,該學期成績計算交由授課教師依教學專業自主權決定之。
(二)評量範圍
1. 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所訂之各學習領域、重大融入議題及相關核心素養等學習領域。
2. 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包含學生出缺席情形、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1) 出缺席情形: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暨喪假等紀錄。
(2) 品德言行表現: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之資料等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3) 團體活動表現: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4) 公共服務表現: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5) 校內外特殊表現: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實際表現記錄之。
(三)評量原則與類別
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其評量結果應兼顧保密性並尊重隱私。
形成性評量,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為瞭解學生學習情形得進行之評量。
總結性評量,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為瞭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量。
診斷性評量,為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學習扶助教學之依據。
安置性評量,依據學生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與能力,提供適切安置之評量。
(四)評量細則
1. 定期評量次數,每學期二次:期中學期成績評量、期末學期成績評量。成績評量之日期,由教務處訂之。
應屆畢業生第二學期期末成績評量日期,由六年級學年會議決議,經教務處覆核後訂之。
2. 評量方式,由各年級學年會議提出後,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3. 出題審題,定期評量落實審題機制並遵守迴避原則,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
定期評量為學年老師授課的科目(例如國語、數學、社會領域)試卷由學年老師擔任審題教師;其他領域(例如英語、自然領域)之試卷由領域任課教師成員擔任審題教師。
4. 紙筆測驗,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應以最小化為原則。
5. 個別差異。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衡酌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以獎勵輔導為原則,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6. 多元評量: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紙筆測驗、表單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求,由任課老師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或家長提供之資訊辦理評量事宜。
7. 成績分布,教師就各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五)評量人員:學生學習領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評量方式由任課老師依照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定期評量人員由該班當日課表授課教師擔任。
(六)評量結果:
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照評量之方法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學生成績評量,於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記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1. 優等,90分以上。
2. 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
3. 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
4. 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
5. 丁等:未滿60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七)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1. 出缺席情形,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含喪假)等紀錄。
2. 品德言行表現: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記錄、家庭訪視記錄之資料等評量,並輔以文字詳實描述。
3. 團體活動表現:導師或任課老師應依照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進行評量,並輔以文字詳實描述。
4. 公共服務表現: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照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進行評量,並輔以文字詳實描述。
5. 校內外特殊表現:導師或相關人員依照學生實際表現紀錄之。
(八)成績結算日
1. 定期評量期中學期成績評量之成績於期中評量結束日5日後結算。
2. 期末學期成績評量之成績於期末評量結束日3日後結算。
3. 科任教師需於成績結算日前提供成績供導師結算成績。
4.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於評量結算後公布
三、補行評量
(一)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未參加定期評量且未補行評量者,該次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補行評量實施期限
期中補行評量實施期限,在評量結束日期後5日內評量完畢,以計算期中學期成績。
期末補行評量實施期限,在評量結束日期後3日內評量完畢,以計算期末學期成績。
(三)補行評量成績處置
1. 補行評量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大陸或國外轉學生,參加補行評量者,其定期評量成績之計算依本項規定辦理。
(2) 非屬前款所列原因,補行評量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列計;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份以七折計算後列計。
2. 學生於學期中途依規定核給公假者,其學業成績處理如下:
(1) 公假期間之日常考查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2) 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行評量,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行評量之限制。
四、特殊原因停課因應措施
因特殊原因停課之班級、學生,於復課日起進行評量。
五、本辦法內所述日數均指上課日計算。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