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轉知教育部有關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案,請參閱。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30日臺教資(六)字第1100045197號函
及環境教育法第18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學校應指定人員
推廣環境教育,並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滾動式調整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數位課程時數
採計原則,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及
第2項第1款規定於110年6月30日(郵戳為憑)以前申請展延
者,數位課程採計將不受15小時限制,爰惠請貴校公告周
知。
三、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未依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
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相關環境教育相關
經費,爰將於111年補助地方政府環教計畫酌量調整補助經
費額度。
四、有關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與展延研習開課資訊公告於教
育部綠色學校夥伴網路平臺(環教認證專區─認證申請資訊
─研習資訊),倘有申請認證與展延相關問題請洽教育部委
辦團隊育成環保有限公司張先生,電話:(02)2388-0518分
機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