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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5月7日基府社行參字第1100116812號函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請貴校/單位確實依規幫所屬志工投保。

三、本案契約條款第17條規定「本契約產品價格經洽辦機關訪查,如有高於市場價格之情形且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洽辦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四、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旨揭契約期間將定期就各適用機關之訂單額外項內查察立約商有否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予特定機關,惟因本案採購規範暨底價係均由衛生福利部訂定,故請貴單位惠於旨揭契約期間注意本案決標品項之市場價格(含其他機關決標公告之決標價格)。

五、為期本案決標品項於契約期間(自109年11月6日起至111年11月5日止)得以合理價格供應予各適用機關,倘貴單位發現有市場價格低於決標價格(如附件)情形,請即函告衛生福利部。

六、檢附衛生福利部來文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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