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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本府函轉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4D號函檢送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等相關條文修正案
來文重點如下: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11年1月18日修正施行,其中第15條第5項規定將現行「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核給5日增為核給7日,各權責機關刻已著手
研修請假規則相關規定。又於請假規則相關條文修正發布前 ,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教職員工如有陪伴
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 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