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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書函,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1份,並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
- 上傳附件-01: 基隆市政府_書函.pdf
- 上傳附件-02: 行政院_函.pdf
- 上傳附件-03: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