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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基隆市政府 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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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基隆市政府_函PDF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_函PDF
  • 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及修正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