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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區 - 人事法令
| 公告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擬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依規定比照專任教師提敘薪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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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
| 公告教師 | 人事主任 |
| 公告類別 | 人事法令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164 |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1939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第1項)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提敘1級。……(第5項)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各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於前4項所定範圍內定之。」 三、專任教師擬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須符合「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且累積滿1年」之要件,始得採計提敘1級;倘未符合每次代理期間3個月以上之要件,則不予採計。先予敘明。 四、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並未就聘期長短另訂規範。 五、依上開規定,學校聘任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倘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薪級提敘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至其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辦理採計時,仍應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且累積滿1年」之年資採計要件;未符規定者,則不予採計。上開代理教師薪級核敘及年資採計事宜,請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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